刑庭,是宿松法院法官違法犯罪的重災(zāi)區(qū)。凡涉刑案,親屬必動用所有人脈,不惜重金撈人(醫(yī)院法院是兩個只要能救人花錢不心疼的地方)。像何迎姣冤案,一方不打點一方出重拳,無罪重判20個月破同類案例全國紀錄算輕判了(蔡綠山院長語,他說20個月交不了老人大代表的差)。 案例:寺廟偷功德箱3400元判處兩個月實刑,昨日某君偷竊作案許多起被刑庭免于刑事處罰(僅處罰款若干)。兩起性質(zhì)相同情節(jié)迥異的案件,做出截然相反的判決——直接嘲弄破案的警察——叫凌局長情何以堪? 1:《法律》的伸縮性給法官犯罪提供巨大的犯罪空間,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個月到36個月的判決都“合法”; 2:在瑞典,審判當日,隨機抽調(diào)法官組成合議庭,當庭就依法做出判決,事前事后當事人都沒有行賄的機會。而在天朝,合議庭主審法官審判長早早告知當事人,漫長的審限當事人慢慢打點,開庭后極少當庭宣判,判決結(jié)果討價還價做交易。這不是制度的缺失而是制度的腐敗性。 3:法官犯罪沒有追責(zé)機制。一個冤案錯案的鑄成,公安、檢察當然功不可沒。但法院才是關(guān)鍵之關(guān)鍵。案例:何Z強奸罪被宿松法院判處7年有期徒刑(后無罪釋放)。合議庭、審委會、院長層層把關(guān),任何冤案都沒有擔責(zé)者。 詳見:賀建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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