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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崛起宿松] 百姓點燈有罪,州官放火無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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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12-12-28 21:12:23|來自:中國安徽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 來自北京
--對安徽省宿松縣公安機關違規(guī)辦案的投訴
古語“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是指當權者可以為非作歹,而百姓的正當言行卻要受到種種限制的不合理現(xiàn)象。本文來自安徽農(nóng)村的基層群眾,反映宿松公安機關內(nèi)部少數(shù)人違規(guī)辦案,導致無辜老百姓受到不公正對待的事實。我們對信中所敘述事實的真實性,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全文字數(shù)逾萬,黑體部分為要點。
一、基本情況
宿松縣河塌鄉(xiāng)黃坂村胡屋組桃樹垅有一塊土地經(jīng)過群眾協(xié)商,生產(chǎn)隊開大會通過,同意劃給村民胡某家蓋房子,村民王連祥違約肇事,引發(fā)糾紛。公安機關在處理過程中先是不公正調(diào)解,偏袒一方,后又違規(guī)立案且上網(wǎng)追逃,進一步激化矛盾,擴大事態(tài)。
我們作為當事一方,曾將相關情況寫信報告宿松縣委縣政府,請求上級調(diào)查。結(jié)果只是補了一個鑒定,收效甚微。根據(jù)相關法規(guī),現(xiàn)在繼續(xù)投訴此事,希望高層領導重視,糾正公安機關劉天德、王慶平、徐松志等少數(shù)人的錯誤行為,為正確解決胡王兩家的糾紛奠定基礎。
二、胡王兩家的糾紛情況
    2008年黃坂村推行土地平整政策,村民拆掉舊房到公路邊的空地基上選址蓋新房。當時一共有四家需要蓋房,除了胡以外,還包括王的二兒子。由于空地基有限,若是四家共用則有些不夠,三家則比較寬裕。胡考慮到自家在桃樹垅還有一塊三四分的地也靠近公路,只是中間還夾著王的一塊小地(面積很小,不到一分)。于是經(jīng)過協(xié)商,在群眾大會上,達成如下決議:
    王同意放棄那塊不到一分的小地。胡擬將其與自家土地合并,用于蓋房,同時將空地基自己名下的部分讓給包括王的二兒子在內(nèi)的另外三家。
到了2011年秋,胡開始對桃樹垅的土地進行翻修整理,準備蓋房,此時王的二兒子的房子在空地基上已經(jīng)蓋好,王開始反悔,拒不承認此地已經(jīng)劃歸胡家,狡辯說當初沒有全部轉(zhuǎn)讓,只是同意讓出一條路。9月6日下午,胡正在自家地里對土地進行平整,王唆使其妻張某帶著鐵鍬前來阻撓,雙方發(fā)生沖突。沖突中,胡出于自衛(wèi)曾以手抵擋,張則稱其手腕被胡擰斷,住院索賠。9月7日晚上,胡獨自一個人在家時,王又唆使張某的兩個弟弟強行闖入胡的住宅,非法行兇打人。
概括地講,此糾紛包括五個基本事實:
事實一:那塊地歷史上歸王使用,但在群眾大會上經(jīng)過協(xié)商已劃歸胡家,有村民簽字為證。
事實二:王違約不承認群眾大會的決議,張到胡的土地上以武力阻撓胡的正常蓋房行為,挑起事端,引發(fā)糾紛,有雙方筆錄為證。
事實三:張受傷住院,花錢治療,我們認可。
事實四:王的妻弟強行闖入胡的家中并對胡動用武力,有本村及鄰村多位村民親眼目睹。
事實五:胡的房子因為王的阻撓至今沒有蓋成,這一點大家公認。
三、公安機關的調(diào)解和處理情況
按說,在中國農(nóng)村發(fā)生鄰里糾紛本屬很常見的事情,即使碰到個別刁民蠻橫霸道,有公安機關和地方政府主持公道,一般都會很快平息。
王連祥雖然素不講理、好生事端,但是,僅僅憑他老婆和三個打工的兒子并不一定就有膽量去公然違背群眾大會的決議。可是,由于王家在縣公安局與法醫(yī)劉天德和刑警王慶平有點私人關系,情況就有所不同。仗著這兩個關系戶,王在本村和鄰村頻繁地和別的人家發(fā)生暴力沖突,僅僅縣法院開庭審理的就有好幾起。村民可以證實,村民黃某一個壯年勞力在與王妻張某的暴力沖突中,被張某出其不意用下流手段狠下毒手,然后一病不起,數(shù)月后即告別人世。上一次,我們在給縣里的申請信中已列出這些人家的真實名字。相關情況到胡屋很容易調(diào)查。
本次糾紛一開始,應該說,派出所處理也還算公道,沒有向胡家強行提出過什么過分要求?墒亲詮膭⑻斓碌热私槿牒,派出所的態(tài)度就發(fā)生了明顯變化,特別是辦案民警徐松志。
從時間上看,對此糾紛的調(diào)查和處理大體可分為調(diào)解、立案和接受調(diào)查三個階段。第一階段主要特征是關系戶劉天德授意其徒弟徐江宏出具所謂的法醫(yī)意見來干擾派出所的調(diào)解工作,第二階段的主要特征是關系戶王慶平利用手中權力違規(guī)立案并到網(wǎng)上追逃,第三階段的特征是劉王等人在受到調(diào)查后立即補鑒定、復印發(fā)票,并尋找借口開脫責任。
3.1調(diào)解階段
2011年9月,糾紛發(fā)生后一周左右,辦案民警徐松志提出要胡家先出一萬塊錢,后又在明知王家還沒有進行傷情鑒定的情況下,謊稱已經(jīng)鑒定出輕傷,要胡答應王家索賠三萬的要求。
大約是9月13、14號左右,劉天德還曾在電話中直接告訴我們,他認識河塌派出所所長,說河塌派出所聽他的,且聲稱讓胡家先出一萬塊錢是他的意見,我告訴他說已經(jīng)與王的大兒子商量好了,準備坐下來談一談,劉在電話里回復我,談也要先交錢再談,我于是提出先緩個三五天,劉同意了,徐松志也同意了。
9月15日下午,胡本人因為另外的一件事和一個親戚去派出所談話,徐松志一見到他倆當即把人扣下,并且打電話給胡的家人說要是不答應王家賠償三萬的要求就要把胡抓到縣公安局。而且那一萬塊錢是當天下午四點就要,遲一天也不行。我急忙打電話給劉,問他不是說好可以延緩三五天嗎?劉在電話里回答說他沒有說過這話,對自己在一兩天前的承諾否認得干脆徹底。
其后,因為派出所的說話不算數(shù),胡采取回避態(tài)度,不再與派出所正面打交道,由胡的家人出面進行處理。
雙方在9月17日至22日進行過幾次調(diào)解。胡家在調(diào)解時,多次強調(diào)事出有因,要求責任分成,且在派出所所長和鄉(xiāng)、村領導面前出示了一份有胡屋組各家各戶代表簽字的書面證明,證明當初王家確確實實已經(jīng)答應將這一小塊土地讓給胡家,根本就不是王所辯稱的只讓出一條路。胡屋組的隊長和會計還曾經(jīng)在派出所、鄉(xiāng)、村領導和王連祥的當面指出是王本人不守信用,出爾反爾。鄉(xiāng)領導也明確表示應充分尊重村規(guī)民約,要求雙方和平協(xié)商。但是派出所認為土地的事不歸他們管,僅僅對胡王糾紛中的事實三,也就是張某受傷一事反復強調(diào),聲稱張構成輕傷,所以不管誰對誰錯,都要胡承擔全部藥費,還要賠償營養(yǎng)費、誤工費等。受此影響,王家也錯誤地以為自己就應該取得賠償,還坐地漲價,先是要四萬,后又要七萬。
9月份之后,雙方斷斷續(xù)續(xù)還談過幾次,由于派出所一直不顧其他四個基本事實,一提就是藥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所以一直也沒有談攏。另一方面,胡家多次向派出所和對方要求出示醫(yī)療票據(jù)和傷情鑒定,對方則一直找借口推脫,先說東西在派出所,后來又說弄丟了,只是號稱藥費已經(jīng)超過兩萬,法醫(yī)鑒定結(jié)論是粉碎性骨折,已經(jīng)構成輕傷,然后就是要錢,要賠藥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還要抓人。徐松志好幾次在我大伯面前拿出個拘留證晃來晃去,稱他隨時可以抓人。
11月份的時候,我們搞清楚所謂粉碎性骨折乃劉天德徒弟徐江宏所言,并無正式鑒定。徐松志也承認鑒定還沒有做,說派出所辦案手續(xù)皆是依據(jù)徐江宏意見。
概括地講,這一階段劉天德、徐松志等人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劉唆使其徒弟出具粉碎性骨折的法醫(yī)意見,故意夸大嚴重性。
2,劉徐等人未經(jīng)鑒定就謊稱輕傷,以抓人相威脅,強行索要三萬元,疑似幫助王家敲詐。
3,徐某五個事實僅取其一,只考慮王的傷,不考慮胡的理,也不考慮胡家的其他損失,片面強調(diào)輕傷全賠,屬于偏袒一方,是不正確履行調(diào)解職責。
3.2立案階段
2012年初,縣公安局刑警王慶平利用職權,未經(jīng)鑒定就就擅自違規(guī)簽字,并于1月17日以故意傷害的罪名對胡某進行網(wǎng)上追逃。
奇怪的是,在春節(jié)前一天,也就是1月21日,我因為關心此事,曾致電徐松志,詢問此事狀態(tài)。徐很淡定地回答王家只是以前來過,近來無人過問,此事還擺在那里。只字不提四天以前他自己作為辦案人,已經(jīng)在縣公安局以故意傷害之罪名立案追逃一事。我很驚詫,如此大事何至于竟要偷偷摸摸,不為人知?我們猜測,可能的原因有兩個:
一,追逃手續(xù)違規(guī),不敢公開。
二,乘人不備,想搞突然襲擊抓人。
也或許兩個原因都有吧。不管如何,這種做法看起來都是不妥當?shù)模埠茈y被我們接受。2012年3月,我們獲悉此事后,曾向有關人員提出質(zhì)疑,連輕傷鑒定都沒看到怎么就立案抓人?得到的回復是,鑒定肯定是做了,結(jié)果就放在他們自己口袋里,要等到了法庭才出示給我們,還稱我們是“死腦筋”。
概括地講,在這一階段,王慶平、徐松志等人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無視國家法規(guī),未經(jīng)鑒定就立案,未經(jīng)鑒定就到網(wǎng)上追逃。
2,無視王家違約、肇事和打人的基本事實,反稱胡是故意傷害。
3.3接受調(diào)查階段
胡一個老實巴交的農(nóng)民,以正義之舉堅決捍衛(wèi)別人侵占自己的合法權益,無端惹上官司還要賠錢,而且既無鑒定又無發(fā)票,違約方和肇事方反而逍遙法外不必承擔任何責任。簡直豈有此理?于是,在 2012年5月24日,我們憤而上書縣委縣政府,請求領導過問。
2012年6月6日,公安局獲悉后,立即讓徐江宏等人補了一個傷情鑒定。徐松志揣著鑒定結(jié)果通知書,主動送到我大伯家里,在我大嬸不接受的情況下,又主動到郵局郵寄,其前后舉動對比,判若兩人。隨后,徐松志反饋,王家弄丟了的發(fā)票也已經(jīng)找到,說他們已經(jīng)拍照復印,總治療費用是一萬七,隨時備查。
這時,劉天德開始著急,從縣公安局跑到河塌派出所去商量對策,還到我大伯家說我不該把他的名字帶進去,稱使壞的是另有其人。劉的徒弟徐江宏則在鑒定報告上悄悄取消了他的粉碎性骨折的說法。派出所所長在提到調(diào)解時,也改口說他們做調(diào)解工作只是提供平臺,由雙方自己去談,他們不方便拿意見。
徐松志貌似鎮(zhèn)定,曾在電話里對我說,雖然我信中反映的事實比較客觀,但是作用不大,稱讓紀委和檢察院去查他也不怕,還說我(寫信)方式不可取。他還承認故意傷害的說法就是來自他本人,我要他進行解釋,徐回復如下:
一、他沒有說胡是蓄意或者蓄謀去傷害別人。
二、事發(fā)現(xiàn)場沒有別的人在場,張某構成了粉碎性骨折。
三、他沒有找到別的罪名。
根據(jù)以上三條,他將胡的行為定性為故意傷害罪。
我問他給縣里的材料是否也是如此解釋,徐回答是的,可是,就是到現(xiàn)在,我也沒有見到縣里的調(diào)查結(jié)果,不知道他在縣領導那里有沒有實話實說。不管怎樣,這三條解釋根本就不成立,首先第一條與他的結(jié)論就自相矛盾,第三條只說明他恐怕不具備相應的辦案資格和水平,并不能說明別的。至于第二條,與他的結(jié)論本身并沒有因果關系,而且張的粉碎性骨折只是劉天德徒弟的說法,并沒有第二個醫(yī)生這么說,更重要的是,徐松志在跟我做這番解釋的時候,他已經(jīng)見到了傷情鑒定,他很清楚鑒定報告上已經(jīng)沒有粉碎性骨折這一說法。所以,我們高度懷疑徐的所謂故意傷害根本就是扯談。
徐松志作為辦案民警,代表派出所,作為中立方,給胡扣上故意傷害這頂大帽子,不知其用心何在?實際上,徐在獲悉縣里調(diào)查他的時候,曾跑到胡屋組去為自己洗刷清白,聲稱他沒有收受王家的煙和酒。那一次,他的故意傷害說法在胡屋組受到多位村民的群體性攻擊。老百姓普遍認為,張某到胡家的地方去滋事、打人,結(jié)果怎么可能定性為胡某故意傷害張某呢?倒是劉天德比較實在,他向我大伯解釋不寫故意傷害,(外地警方)就不捉人。
概括地講,這一階段的情況可以說明:
1,王慶平等人2012年1月份立案和追逃確實未經(jīng)鑒定,辦案程序確實違規(guī)。
2,劉天德徒弟的粉碎性骨折說法經(jīng)不起質(zhì)疑,自己放棄,動機可疑。
3,故意傷害只是徐松志的個人主觀看法,他說不出正當理由和事實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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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12-12-28 21:14:47|來自:中國安徽 | 只看該作者 | 來自北京

百姓點燈有罪,州官放火無責?(二)

四、我們的觀點
對于這件事,起因在于土地糾紛,而土地的歸屬問題有全村村民作證,白紙黑字描述得清清楚楚,人證物證俱在?墒怯捎谕醯膯畏矫娼妻q和抵賴從而引起了后面一系列矛盾,造成了一系列損失。假如非要說張受傷的直接原因在于胡,所以要讓胡賠錢,那么胡的房子沒蓋成,惹上官司還要賠錢,而且讓一家老小承受巨大精神壓力的直接原因又在哪里?假如王遵守村規(guī)民約,信守自己的承諾,張不出爾反爾跑去武力阻撓、尋釁滋事,所有這些問題是否就都不存在?我們認為就像欠債要還錢、殺人要償命、損壞東西要賠的道理一樣,任何人都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胡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王當然也就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王家既然敢單方毀約,不講誠信,那么就要敢于對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賠償損失并承擔法律責任。
4.1關于調(diào)解
針對徐松志的輕傷全賠理論,我曾向派出所領導請教,詢問在宿松縣這個地方是否真的是一旦構成輕傷,就可以不問是非對錯地要求對方賠償全部藥費、誤工費和營養(yǎng)費。派出所領導回答:不是對方,而是過錯方。對方當然不等同于過錯方,也就是說,是非對錯還是要分的,只有過錯方才需要擔當責任,也就是說,徐松志的所謂輕傷全賠理論并不成立。
我們認為派出所以前多次調(diào)解均不成功的根本原因在于看問題片面,割裂土地問題和受傷問題的因果聯(lián)系,而且完全不考慮王家給胡家造成的損失和傷害。其實土地問題還可以細分為兩個層面,一是歸屬權在哪一方的問題,二是王在土地問題上有沒有違約的問題。徐松志等人即使不對土地歸屬進行裁決,但對王家違約是既見到了人證又見到了物證,是完全可以確認、也完全應該確認的,因為正是這種出爾反爾的違約行為直接導致了雙方的矛盾和糾紛,王家在此處明顯存在重大過錯。
徐在以前的調(diào)解意見中只注重王的傷,卻無視胡的理,片面強調(diào)輕傷要全賠,只字不提王的違約和肇事行為,而胡的正當自衛(wèi)行為和在蓋房事情上的耽擱卻沒有得到任何支持。張的弟弟到胡家去打人也沒有得到任何追究。而且,還反咬一口,要追究胡的刑事責任。其實王才是真正的過錯方,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是王家自己。
這種不從整體考慮問題,只是斷章取義,片面孤立地進行調(diào)解肯定不會有效化解和平息矛盾,只會讓矛盾升級,現(xiàn)實已經(jīng)證明確實如此。我們認為以前的調(diào)解工作存在兩個誤區(qū):
誤區(qū)一:對王家有利的部分,例如張受傷住院,就全力支持,提出要藥費全賠,還索要營養(yǎng)費、誤工費,以及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等。而對王家不利的部分,例如公然違約,主動挑釁,妻弟打人等則只字不提。
誤區(qū)二:一旦王家不點頭就認為是調(diào)解不成,輕易放棄說服教育工作,隨便動用國家機器,網(wǎng)上追逃,擴大事態(tài),以強勢逼人屈服。
這將近一年的實踐經(jīng)歷已經(jīng)充分表明胡家是不可能向歪理屈服的。不早日擺脫這兩個誤區(qū),繼續(xù)堅持此錯誤做法將不可能順利解決此糾紛,唯一后果是進一步擴大事態(tài)。
對于徐松志等人為何要罔顧事實一、二、四、五而單獨理論事實三,派出所領導曾以不知情和權責有限為他們自己開脫。
我們無法確認事實一、二、四、五是否已經(jīng)都反應在報案時雙方的筆錄中,曾經(jīng)向派出所要求查看,他們先是同意,等到去查時,又反悔,非要律師函調(diào)。總之,是沒有看到。但是,辦案總不可能只憑雙方筆錄就妄下結(jié)論,最起碼還要對事情的前因后果進行調(diào)查,而且調(diào)查也沒有要求在某月某日某時之前必須結(jié)束。即使是現(xiàn)在,對那些所謂不知情的事實,他們?nèi)匀豢梢匀ズ萁M調(diào)查,仍然可以對事實重新進行確認。派出所自己也說過,不管他們說過什么話,提出過什么意見,只要沒有形成文字,只要還沒有采取實際行動,還沒有付諸法律,都可以補充,或者修正,甚至推翻重來。
至于權責有限,更是開脫之辭。路見不平,尚可挺身而出,旁觀者都有權力對此事一論對錯。既然是調(diào)解,不是裁決,哪有什么權責限制之說?派出所是公安機關在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下保護人民、打擊敵人的派出機構。他們有權力,也有義務辨明是非,主持公道。對矛盾進行調(diào)解,盡量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tài)和初始階段更是其工作職責。已經(jīng)說過的事情,又經(jīng)過了全村群眾大會,當了大家的面,再反悔當然就是違約。派出所為什么就不能對此進行認定呢?和諧社會本來就要求誠實守信,說話做事出爾反爾明顯就是不講理,明顯就是不對!況且現(xiàn)在關系到的是土地和蓋房子這些百姓的切身利益。
總之,在調(diào)解問題上,我們的認識如下:
1,徐松志的輕傷全賠理論不成立,派出所采用的是不正確的說理方法。
2,派出所沒有分清事實,沒有搞清楚真正的過錯方。
3,派出所調(diào)解碰到困難,輕易放棄說服教育,未經(jīng)鑒定就謊稱已經(jīng)構成輕傷,用強勢逼有理一方屈服,這是不正確的工作方法。
4,對基本事實不進行調(diào)查,不主持公道,所謂不知情、權責有限是借口、托辭。
5,總結(jié)以上四點,我們懷疑派出所其實就是想方設法地偏袒王家,以調(diào)解為名,行敲詐之實。
4.2關于立案
一個人沒有偷東西,與偷了東西被擒住后再退還或者補個借條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性質(zhì),前者可能是君子,后者則只能算竊賊。雖然公安機關在接到縣領導調(diào)查批示后補了個傷情鑒定,徐江宏在鑒定中已經(jīng)悄悄取消了粉碎性骨折這一夸張說法,但是這并沒有改變他們違規(guī)辦案的事實和性質(zhì),先立案、后鑒定仍然是程序違法。我們顯然也不會因為王慶平等人補了個鑒定就停止對他們的投訴。事實上,他們?yōu)槭裁匆`規(guī),為什么要擴大事態(tài),以前有沒有違規(guī),有沒有亂寫法醫(yī)意見,如何防止他們再次違規(guī)、再次做假才是問題的關鍵。他們今天在胡王糾紛上不負責任地亂來,誰保證他們明天不在其他人家的糾紛上亂搞呢?
而且,作為刑警的王慶平應該知道,輕傷只是刑事犯罪的必要非充分條件。即使張構成輕傷,至少還要看胡的行為有沒有過錯,有沒有社會危害性。根據(jù)中國現(xiàn)行法律,如果某種行為不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刑法就沒有必要把它規(guī)定為犯罪。某種行為雖然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認為是犯罪?傊,沒有社會危害性,就不是犯罪;社會危害性沒有達到一定程度,也不構成犯罪。
胡已經(jīng)六十歲了,前六十年都不曾觸犯法律,現(xiàn)在受到非法侵占不得以而采取防衛(wèi)措施就危害社會了?我倒是覺得王慶平自己違規(guī)辦案,隨意到網(wǎng)上抓人所具有的社會危害性更嚴重一些,他這樣的違法行為極易傷及無辜,孳生錯案,增加社會不安定因素。
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中指出應該從“寬”處理的政策部分,就已經(jīng)明確包含了:對于因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犯罪,因被害方過錯或者基于義憤引發(fā)的或者具有防衛(wèi)因素的突發(fā)性犯罪等多種行為。這就是說,即使胡的行為構成了犯罪,也應從寬處理,王慶平等人所實施的全國網(wǎng)上通緝這一行為明顯違背了最高法的政策精神。
所謂追逃,完全是多此一舉,派出所自己罔顧事實,敲詐勒索,非法調(diào)解,喪失信任,還推說別人逃避責任。須知事發(fā)之初,完全就是胡本人親自在參與處理,是派出所自己做了不該做的事情,讓別人對你失去了信任,你能怪誰?而且,處理此事跟胡本人是否在場并無多大的關系,胡本人以及胡的家人早已把事情交待清楚,胡本人并無過錯,無需承擔責任,即使見傷為重,讓胡出部分藥費對傷者進行安撫,那也是胡的家人完全可以代勞的事情。自始至終,胡的家人對此都沒有進行過任何推脫。
我一直搞不懂,現(xiàn)場沒有第三方人證,王慶平和徐松志等人是如何認定胡該付刑責的?雙方發(fā)生沖突,張受傷本身有多種可能性:
其一,事發(fā)現(xiàn)場地面不平,松軟不一,張情緒激動,走路不穩(wěn),自己跌跤把手腕摔斷。
其二,張蓄意敲詐,自殘致傷。
其三,張骨質(zhì)疏松,暴力傷人中遇到防衛(wèi),導致骨折。
不管哪種情況,都不能說是沒有可能發(fā)生的,都不能認定胡有過錯,尤其現(xiàn)在的情況是雙方各執(zhí)一辭、又無第三者作證,憑什么可以認為王家就沒有過錯呢?已經(jīng)確認的事實和證據(jù)已經(jīng)充分表明王家屬于違約一方,是王家公然違背群眾大會的決議。雙方發(fā)生沖突的時間和地點也充分表明是胡先到自家土地上勞動,是張后來主動去鬧事的,張明顯屬于肇事一方。法律上,張主動前往胡的土地上尋釁滋事,胡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wèi)。而且,王的妻弟強行闖入民宅,動手打人,更是行徑惡劣,為胡屋全組村民所指責。王家作為違約方和肇事方,已經(jīng)構成重大過錯,理所當然是真正的過錯方。現(xiàn)在,過錯方不僅逍遙法外,反而賊喊捉賊。而代表公平和正義的公安機關還要替他們?nèi)ネň儫o過錯的另一方。豈非笑話?
中國有句古話,叫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拼死相犯。王家公然違背群眾大會的決議,以武力阻撓別人蓋房,侵占別人的正當權益,本身就是違法行為,就不受法律保護。按照王慶平、徐松志兩位先生的邏輯,大概是覺得,胡在受到王家的暴力侵犯時,主動退避三舍、或者把那塊蓋房的土地拱手相送、或者坐在地上等王家暴打一頓才不構成刑事犯罪。否則,就是故意傷害他人,就是危害社會了?
我還要請教一下王慶平、徐松志兩位先生,如果你們本人受到別人的打擊,你是如何控制自己用手去抵擋對方的力度,怎樣才能讓自己剛好能擋住別人的進攻,讓自己不受傷害,也不傷到別人呢?是否要計算一下打人者的年齡、骨強度和骨質(zhì)疏松程度以及可以承受的最大撞擊力度?
我希望作為刑警隊長的王慶平先生再認真學習一下中國的刑法:
第十五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jié)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jīng)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這種結(jié)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guī)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jié)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
或者,再退一步,不考慮起因,也不考慮糾紛的具體性質(zhì),不考慮胡本人的敘述,不考慮張某骨質(zhì)疏松等客觀因素,單方面采信這個在白紙黑字面前公然違約、本身就毫無誠信的張某的說法 (一開始說是擰的,后又改口說是推的,張某最近被逮捕,根源也在于不講誠信,信用社和法院可以作證) ,就算胡推了張一下,張是被胡推倒后受傷的,那又怎樣?受到暴力侵害時,以推開敵人的方式來制止敵人的不法侵害以保護自身,這也是很正當?shù)姆佬l(wèi)行為,甚至是人的本能反應,總不能說以手抱頭、左躲右藏才算是防衛(wèi)吧?根據(jù)刑法第二十條,胡仍然可以不負刑責。
再打個通俗的比方,甲乙丙三個人在路上行走,均遇到瘋狗追咬。甲某自己跳入水中或爬上大樹使瘋狗不能靠近,乙某則用手推腳踢等方式進行防衛(wèi),瘋狗幾次進攻均被擋回,丙亦用手推腳踢,瘋狗雖被丙某打得多處受傷卻仍然頑強進攻,直至筋疲力盡才停止其攻擊行為,然后退卻,乙某乘勢繼續(xù)追打之。在這里,甲屬于消極性防衛(wèi),乙屬于積極性防衛(wèi),丙的行為在瘋狗停止攻擊行為之前也是積極性防衛(wèi),只有后來繼續(xù)追打才超過了防衛(wèi)限度。
各位領導,各位專家,王慶平等人是刑警,徐江宏等人是法醫(yī),專事刑偵相關工作,不可能不清楚公安機關的規(guī)定。刑法層面的東西,程序上豈可由他們不負責任地隨意操作,他們說粉碎性骨折就是粉碎性骨折?他們說刑事案件就是刑事案件?程序正確乃辦案之首要前提,嚴格地講,程序錯則一切皆錯,也就是說,此案其實已經(jīng)構成錯案。另一方面,王慶平、徐江宏等人與胡家素昧平生,以前沒有半點瓜葛,他們?yōu)楹我`反規(guī)定,為何要作出對胡不利的舉動,這中間是否隱藏著什么不可告人的東西,這也許才是縣里調(diào)查的重點,才是解決糾紛的關鍵,也是上級機關更應該關注的問題。僅僅補個鑒定是說明不了什么的。
總之,在立案問題上,我們的觀點如下:
1,張是自己主動闖到胡家的土地上來尋釁滋事的,胡的行為在法律上構成正當防衛(wèi)。
2,沒有證據(jù)或證人可以證明張的傷是因為胡的過錯造成的,或者更明確地說,即使與胡有關,胡也沒有過錯,胡的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責。
3,前已述及,故意傷害本身就只是民警徐松志的個人主觀看法,既沒有正當理由又沒有事實依據(jù),至于追逃更不必要。
4,王慶平、徐松志等人先立案追逃,后做鑒定,程序上本身就是違法。王徐等人明知此事起因在于王家,根源也在于王家,在王家明顯存在重大過錯的情況下,在沒有充足依據(jù)的情況下,竟然動用國家暴力機器,違規(guī)啟動刑事訴訟程序上網(wǎng)通緝一個平民。敢問是何居心?動機何在?
5,從以上四點,總結(jié)出公安機關本身是懂法的,是執(zhí)法單位,卻在工作中多處犯錯,原因值得調(diào)查、值得分析,更值得媒體關注。
4.3小結(jié)
從前面的分析中,相信各位已經(jīng)可以清楚地看出,公安機關在處理這起鄰里糾紛的時候,不僅不公正,而且已經(jīng)違規(guī),他們不是在平息和化解矛盾,而是在挑起事端、擴大事態(tài),用人民賦予他們的權力在傷害無辜、禍害人民。
公安機關在糾紛之初,不認真調(diào)查,不公正調(diào)解,不到胡屋組事發(fā)現(xiàn)場去聽取群眾意見,群眾的簽字他們又不理會,對胡家有利的事實四和事實五謊稱不知情。對已經(jīng)知情的事實一和事實二,又宣稱他們權責有限,管不了,沒有手段對王家采取行動,而對王家有利的事實三,他們就全部看到了,一萬多的藥費號稱兩萬多,沒有鑒定也說已經(jīng)鑒定了,還宣稱是粉碎性骨折,是輕傷,然后又錯誤運用輕傷全賠理論,要全部藥費,要營養(yǎng)費,要誤工費。這個時候,對付胡家的人,他們又有手段了,把人扣下來,打電話,威脅不交錢就送到局里去,然后,輕易放棄對王家的說服工作,輕易宣布調(diào)解不成,稱他們沒有能力完成調(diào)解,稱王家很不好說話,說他們做了很多調(diào)解工作,但是做不好。在胡王兩家各執(zhí)一詞時,他們就放棄胡的說法,采信王家的說法。在手續(xù)不齊、程序不正確的情況下,就大膽違規(guī)立案,立案了又違規(guī)辦理網(wǎng)上追逃,“果斷”采用刑事手段對付一個六十歲的平民百姓。
總之,我們高度懷疑,公安機關的這幾個人很可能就是要把胡這個六十年來從來沒有觸犯過一次法律的老實本分的農(nóng)民關進牢房,狠狠敲詐一筆,方肯罷休。
五、專家意見
在獲悉公安機關將此事上網(wǎng)以后,我們意識到事態(tài)嚴重,曾在合肥、北京等地專程向多位政府領導、刑辯專家和法學權威進行過認真咨詢、學習和請教。
茲將專家意見匯總?cè)缦拢?/div>
1,調(diào)解階段,縣公安局劉某等人不應該介入和干擾派出所的辦案工作。
2,派出所不應該只挑選部分事實進行調(diào)解。
3,不鑒定、就立案屬于程序違規(guī),先立案、后鑒定仍然是程序違規(guī)。公安機關違規(guī)辦案理應追責。
4,公安部正在清理積案,胡王鄰里糾紛應以調(diào)解為主。
據(jù)此,我們確信我們的遭遇是不公正的,我們的要求是合理的,正義的,我們完全有信心、也有必要將此維權行動進行到底。
六、我們的訴求
公安機關在調(diào)解階段和立案階段,始終不肯正視全部事實,不區(qū)分前因后果,僅僅從五個事實中挑出對王有利的事實三進行調(diào)解,而對王不利的事實一、二、四、五全部不管不問或者說視而不見。而且,在調(diào)解過程中既不擺事實(不出示發(fā)票和輕傷鑒定),又不講道理(只要構成輕傷,就不必分青紅皂白,就該承擔全責)。立案也不分析雙方的行為性質(zhì),不考慮社會危害性,甚至未經(jīng)鑒定(只有劉天德徒弟的一個意見)就違規(guī)將案件定性為刑事案件,還夸張地扣上故意傷害的大帽子,進一步到網(wǎng)上追逃,造成程序上的錯上加錯。
公安機關的行為存在這么多的問題,犯了這么多的錯誤,但是所有這些問題和錯誤卻全部都有一個驚人的共同點,那就是——對王家有利,對胡家不利。寫這封信時,當我們分析到這個地方的時候,真的是不寒而栗了。今天,他們可以這樣對待一個六十歲的平民百姓胡某,下一個倒霉的是誰呢?誰可以保證不是你,也不是我,也不是我們的家人和親戚朋友?
鑒于此,我們向高層領導鄭重提出:
1.    要求劉天德、王慶平和徐松志三人回避,他們已經(jīng)不適宜繼續(xù)插手此事。
2.    撤銷網(wǎng)上追逃,沒有派出所9月15日的敲詐勒索一事,胡根本就不會回避,他一定會積極面對。胡在沖突過程中的行為只是自衛(wèi),他沒有犯法,前六十年沒有,今后也不會,他的行為不具有任何社會危害性。
3.    建議由公安機關的其他人員或者政府的其他部門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重新調(diào)解處理此事。胡家不會向歪理屈服,也不希望把事情鬧大,不想無端消耗司法資源,合理調(diào)解對國家和當事雙方都有利。
我們認為只要基于公認的事實,由中間方公正地、慎重地提出調(diào)解意見將肯定容易被雙方接受。即使王家有不服的部分,也可以對其進行解釋、說服和教育,我們胡家有不理解的地方也一定會向領導虛心請教,向法律部門咨詢,向知情者認真細致地詢問真實情況。
反過來,如果堅持要違法追究胡的刑事責任,繼續(xù)網(wǎng)上追逃,那么首先要對劉天德、王慶平和徐松志等人濫用職權、違規(guī)立案進行追責,派出所所長和公安局兩位分管的副局長也要負領導和監(jiān)管之責。他們對一個平民百姓如此不依不饒,自己就可以那么逍遙自在?
誰能保證劉天德、王慶平和徐松志是第一次違規(guī),誰能保證他們以后不再制造冤假錯案,傷及無辜?河塌鄉(xiāng)有三萬人口,宿松縣更是有八十萬人口,一年到頭怎么也有些大大小小的糾紛或案件,劉王徐此三人身為強勢權力機關的公職人員,身負保一方平安、維護社會穩(wěn)定之重任,他們自身違紀違規(guī)的社會危害性不僅遠遠超過胡的防衛(wèi)行為,也遠遠超過王連祥的違約肇事行為。在主觀故意性上比起王連祥的一家也是有過之而無不及。
再回到這起糾紛,假如王家沒有劉天德、王慶平這樣的關系戶,也許他根本就沒有膽量去公開違背群眾大會的決議,也就完全不會有現(xiàn)在的這么多事情,兩家也就都不用承受這么大的損失。從某種意義上,劉天德、王慶平等人才是真正的罪魁禍首,是社會不安定的根源。
七、結(jié)束語
在給縣領導的信中,我們已經(jīng)說明,因為個人力量所限,公安機關處理此糾紛的更多內(nèi)部細節(jié)我們無從得知,已經(jīng)暴露出來的只是冰山一角,但就是這一角已經(jīng)足夠說明胡家受到了不公正對待,已經(jīng)給宿松行政機關的形象造成了不好的影響。可是,縣領導把我們的調(diào)查申請交給公安機關,讓他們自己調(diào)查自己,這本身就是對他們的包庇,使得他們有時間有機會給自己查缺補漏。包庇就包庇吧,如果公正解決了這起糾紛,我們也不是特別介意。作為普通公民,我們還有自己的本職工作,我們沒有能力也沒有興趣去對公安機關的辦案工作進行全程監(jiān)督。我們只希望我們自己的正當合法權益能得到保障,不要侵犯我們,不要冤枉我們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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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12-12-28 21:16:39|來自:中國安徽 | 只看該作者 | 來自北京

百姓點燈有罪,州官放火無責?(三)

八、附錄:網(wǎng)友評論
奧巴馬  
發(fā)表于 2012-10-26 18:56:22
“再打個通俗的比方,甲乙丙三個人在路上行走,均遇到瘋狗追咬。甲某自己跳入水中或爬上大樹使瘋狗不能靠近,乙某則用手推腳踢等方式進行防衛(wèi),瘋狗幾次進 攻均被擋回,丙亦用手推腳踢,瘋狗雖被丙某打得多處受傷卻仍然頑強進攻,直至筋疲力盡才停止其攻擊行為,然后退卻,乙某乘勢繼續(xù)追打之。在這里,甲屬于消極性防衛(wèi),乙屬于積極性防衛(wèi),丙的行為在瘋狗停止攻擊行為之前也是積極性防衛(wèi),只有后來繼續(xù)追打才超過了防衛(wèi)限度。”
這個比方不對,要將瘋狗打死為止。
秋之風  
發(fā)表于 2012-10-28 14:38
喊故意傷害的,要一塊收拾  
多收了三五斗  
發(fā)表于 2012-10-30 20:38
確實應該打死,為民除害,替天行道。  
老艦不長
發(fā)表于: 2012-10-29 12:18     
你的材料,我仔細看了,如果真是按你所陳述的這樣,公安機關的做法確實有些問題,可以向公安的紀檢部門反映,也可以到到檢察機關控申部門控告,檢察院一般 會將案件轉(zhuǎn)到你們市縣的紀檢部門,具體程序,可以找個刑辯方面的律師,他們應該清楚。向檢察機關申訴結(jié)果應該能夠成功。
另外,關于故意傷害罪,從立法本意上來看,要求行為人所實施的傷害行為是一種高位暴力,按照你材料描述的情況,推或擋均算不上高位暴力,派出所這么定性不妥。
Brane2012  
發(fā)表于 2012-10-26 21:11:18
拜讀了樓主的精彩描述。這樣的事情在我們身邊實在是太多了,從剛開始聽到時的不可思議,憤怒,到慢慢麻木。我真不知道我們納稅人每年交那么多錢,供養(yǎng)這些人民的公仆們,他們到底在干什么,不要求你們每個辦案人員都像包青天,但至少不要故意顛倒是非,恃強凌弱吧!宿松縣公務員隊伍的“純潔”有你們的一份功勞!
flycloud
發(fā)表于 2012-10-26 23:49:30  
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張軍說,最高法院下發(fā)了45條寬嚴相濟的意見,但對于重罪依法輕判、輕罪有從嚴情節(jié)時依法從重,非常難把握。“不少執(zhí)法人員只強調(diào)依法辦事,對化解矛盾的意義認識不足!
他舉了一個典型案例:遼寧的一個父親,為讓孩子考上大學,買了一輛自行車,但還沒送到孩子手里就丟了。因擔心無法兌現(xiàn)承諾,他就偷了一輛,很快被抓。民警得知這一情況后,不但沒有立案拘留,還湊錢給他買了一輛新自行車,最后只作出簡單的行政處罰!耙驗闆]有主觀惡性,只是特定情況下偶爾犯了輕罪!
大別山  
發(fā)表于 2012-10-27 23:38
希望劉、王、徐等人看了這段話以后,能夠有一點點收獲  
穿著西裝賣油條  
發(fā)表于 2012-10-29 11:02:43
“公安機關在糾紛之初,不認真調(diào)查,不公正調(diào)解,不到本村事發(fā)現(xiàn)場去聽取群眾意見,群眾的簽字他們又不理會,對吳家有利的事實四和事實五謊稱不知情。對已 經(jīng)知情的事實一和事實二,又宣稱他們權責有限,管不了,沒有手段對王家采取行動,而對王家有利的事實三,他們就全部看到了,一萬多的藥費號稱兩萬多,沒有 鑒定也說已經(jīng)鑒定了,還宣稱是粉碎性骨折,是輕傷,然后又錯誤運用輕傷全賠理論,要全部藥費,要營養(yǎng)費,要誤工費。這個時候,對付吳家的人,他們又有手段 了,把人扣下來,打電話,威脅不交錢就送到局里去,然后,輕易放棄對王家的說服工作,輕易宣布調(diào)解不成,稱他們沒有能力完成調(diào)解,稱王家很不好說話,說他 們做了很多調(diào)解工作,但是做不好。在吳王兩家各執(zhí)一詞時,他們就放棄吳的說法,采信王家的說法。在手續(xù)不齊、程序不正確的情況下,就大膽違規(guī)立案,立案了 又違規(guī)辦理網(wǎng)上追逃,‘果斷’采用刑事手段對付一個六十歲的平民百姓!
操蛋,擺明著坑爹呢!這也叫辦案?
見過不要臉的,還沒見過這么不要臉的!
lucky2012
發(fā)表于 2012-10-27 08:41:24  
建議把資料郵寄給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欄目,讓清華大學,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的教授點評一下。我認為是無罪的,但民事上可能要承擔一點。
多收了三五斗
發(fā)表于 2012-10-30 22:15:17
民事上也不必承擔,違約肇事者,后果自負。
否則,80萬宿松人民都象張這樣,還不反了?
天涯來客
發(fā)表于 2012-10-30 22:33:23
平生最看不慣的事情有兩類,一是大的欺負小的,二是壞的欺負好的。
公安機關的劉王徐等人做法有問題,而且是不小的問題!
如此對待老實巴交的胡某是極不應該的!
win8000
發(fā)表于 2012-10-31 10:02:13
“事實四:王的妻弟強行闖入?yún)堑募抑胁鷦佑梦淞,有本村及鄰村多位村民親眼目睹!
這個嘛,陋室一所,風可進,雨可進,皇帝老兒不可進,
依共-黨法律,非法入侵住宅,也是可以判好幾年的。
zmdong448
發(fā)表于 2012-11-1 16:38:55
拜讀,是個很用心的帖子,道出了宿松具有代表性的故事,感同身受,支持樓主,希望有一個公正的結(jié)果,讓百姓擺脫惶恐,維護政府懲惡揚善的威嚴!
sgy5100
發(fā)表于 2012-11-2 15:06:57
什么是對,什么是錯,在某些人看來,對自己有利的,誰給我好處多,那就是對,即使錯的,那也是對,是是非非,他們說了算,這就是權力帶來的好處,古有名言,千里當官只為財嘛,在某些官員的心底就是這樣的,說實在的,政府絕大多數(shù)還是實心為人民服務的,但就是這些寄生蟲把政府在廣大人民心中的良好形象給破壞了,我不是政府人員,曾經(jīng)是一個人民戰(zhàn)士,希望有關部門把這些寄生蟲給抓出來,還政府在普通百姓心中的良好形象!也讓普通百姓真真切切感受到黨的溫暖!
我想告訴事主的是,別怕,這人社會很多人都是欺軟怕硬的,你越是怕,他們越是得寸進尺,在他們的心里不是以良心為基準,而是以利益為基準,別期望他們會良 心發(fā)現(xiàn),當我們的權力受到侵犯的時候,我們要勇敢面對,不能退縮,捍衛(wèi)自己的合法權益,要讓他們知道咱們雖說是良好市民,但也不是那么好欺負的!
一敬齋
發(fā)表于 2012-11-3 17:35:30
一直都在關注此事,靜觀時局發(fā)展。
一開始,我以為此事鬧大,明顯是由于辦案人員人品不行,他們?yōu)榱艘患核嚼恢v公道,故意枉法。
前面有人曾經(jīng)說:“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發(fā)生,不是水平有限就是人品有限!”
一般都以為是人品方面的問題,現(xiàn)在隨著另一件吳銀河與吳建亭上訪事情的曝光,我覺得第二種可能也是有的:
現(xiàn)在基層公安的素質(zhì)和能力真的不好說,你讓他們吃透國家政策,統(tǒng)觀全局,綜合考慮問題,仔細分析然后定性,出結(jié)論,恐怕還真的超過了其水平的上限。
兩件事都是普通鄰里糾紛,都沒有被基層的公安機關所平息,都鬧到了縣領導那里,就真的太不應該了。而且第三件、第四件只是目前還沒有曝光而已。不信,等著瞧。。。
其實,就算那幾個辦案的因此收受了當事一方的賄賂,也很難說其中能有多少油水可撈,也很難說有多少好處值得那幾個民警拿自己的職業(yè)生涯作為賭注。我認為在宿松農(nóng)村,一個公家的飯碗對很多人還是有些吸引力的。
如果這樣想下去,那就要考慮考慮XX派出所的錄用程序是否有漏洞,上崗前的培訓是怎么做的,這些吃公家飯的是否具備必要的崗位資格?納稅人的錢也不是白拿的,既然雞毛大的事情都要麻煩市縣級的領導,那還不如干脆撤銷這些“衙門”,以節(jié)約財政開支。
連這些小小的糾紛都處理得屢屢引起上訪,真的讓人不得不產(chǎn)生這些懷疑啊。
這些人自以為翻了三天法律書,就以為自己不得了了,就是能代表法律,執(zhí)行法律和解釋法律的權威了。
其實,以點代面、斷章取義、機械執(zhí)法才是他們的特長!他們所擅長的不過就是立案,然后追逃,
眼前之實事便是最好的注解。
真當行
發(fā)表于 2012-11-4 19:09:18
下面這么黑,上訪到中央,相信黨能治理這批黑的官員,罷掉幾個不為民作主的渾官,還民一個公道,不治理,宿松的百姓何時能有出頭之日,希望有關媒體能夠關注百姓的呼聲,讓宿松也學點文明,否則宿松的部份百姓還是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
毛毛熊
發(fā)表于 2012-11-6 21:20:02
用心看完了整個帖子,我感到渾身發(fā)冷啊,唉,真的只是因為冬天來了嗎?
好象是,好象又不是 … …
logsin
發(fā)表于 2012-11-19 21:42:17  
捉砣
理性蝎
發(fā)表于 2012-11-3 18:13:24  
估計是官大一級壓死牛,河塌派出所的敢不聽。
讓愛領舞
發(fā)表于 2012-11-4 00:18:26  
這種鄰里糾紛本來在鄉(xiāng)政府或村委就可以協(xié)商解決,現(xiàn)在鬧成這樣子,是基層政府不作為,還是覺得農(nóng)民兄弟的事情無所謂,當官不為民做主,不如回家烤紅薯。
zgsdswj※№de
發(fā)表于 2012-11-4 01:03:23  
濫用職權,徇私枉法,恃強凌弱,辦親情案!希望有關政府能重視起來,整治整治這些歪風,讓百姓能感受到黨的溫暖!
唐博2010
發(fā)表于 2012-11-4 10:18:17  
如果事情向樓主說得一樣,在共產(chǎn)黨的領導下,還有王法嗎,還有天理嗎,社會會和諧嗎?上級領導要好好查查,到底是怎么回事,結(jié)人民一說法。
これから
發(fā)表于 2012-11-4 20:08:59  
支持胡某,既然是有理一方,態(tài)度完全應該強硬起來,否則就是人善被人欺,馬善被人騎。
對于王家,言而無信,不知其可,強烈鄙視之。
對于辦案的,知法者犯法,罪加一等,執(zhí)法者犯法,罪加一等后再翻番。
宿松煙雨哥
發(fā)表于 2012-11-4 20:51:39  
看來宿松沒得救了
神酒
發(fā)表于 2012-11-4 23:54:07  
W、X這樣的人也配做警察?TMD,這樣下去要害死一大批人的!趕緊讓他們回家放牛、種田去哦!
內(nèi)心如內(nèi)褲
發(fā)表于 2012-11-5 01:00:00  
宿松本來就沒有救了  我認為我是宿松人真丟臉
sunshine
發(fā)表于 2012-11-6 07:00:25  
真乃坑爹之作!
flycloud
發(fā)表于 2012-11-9 21:36:59  
上訪是老百姓對政府信任和依賴的表示。
千年柏
發(fā)表于 2012-11-10 17:50:34  
是的啊,對于這個社會的弱勢群體來說,假如沒有上-訪和媒-體這兩個尋求公正的途徑,估計會多出許多拼-命或者暗-殺之類的事情。
一敬齋
發(fā)表于 2012-11-22 10:11:16  
甲乙雙方發(fā)生糾紛,由中間方調(diào)查、調(diào)解、提出處理意見,最終的結(jié)局依據(jù)中間方的道德品質(zhì)和水平高低大體可分為如下四個等級。
   上等結(jié)局:雙方對處理結(jié)果均心悅誠服,對中間方尊敬有加。
   中等結(jié)局:雙方勉強接受處理意見,對中間方無可挑剔。
   下等結(jié)局:雙方不接受處理意見,但也不責怪中間方。
下下等結(jié)局:雙方分歧加大,矛盾激化,并且明確表示出對中間方的反感。
胡王兩家的糾紛隨著XX公權機關的介入,現(xiàn)在是越鬧越大,甚至引發(fā)了民眾上訪和媒體關注,已經(jīng)不得不歸結(jié)為第四種結(jié)局了。所以,網(wǎng)友對XX機關的水平和人品紛紛進行懷疑和否定其實一點也不奇怪。
dora
發(fā)表于 2012-11-19 23:06:52
仔細看完全文,強烈譴責,樓主這種事情屬于狗披狼皮亂咬人,要想有人管,你就要想辦法把它弄成人咬狗,是非自有公論,關注的人多了,就有希望了!! 全世界曾經(jīng)被狗咬的,將來可能被狗咬的,團結(jié)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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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12-12-28 21:18:42|來自:中國安徽 | 只看該作者 | 來自北京

百姓點燈有罪,州官放火無責?(四)

一敬齋
發(fā)表于 2012-10-29 22:31:45  
貼一些我學到的一點知識,供樓主參考!!
要糾正錯案,務必要做到“三必須”:
一、 必須要有證據(jù)證明確實是錯案
法律講究證據(jù),但有了證據(jù),只是邁出了第一步。
二、 法律水平必須勝過法官
法諺云:“當事人給法官事實,法官給當事人法律!钡阱e案中,執(zhí)法人員利用法律技巧忽悠當事人,申訴的過程也就是他們尋找理由辯解的過程,與公平正義無 關,完全可能顛倒黑白,甚至強詞奪理。法官不給當事人法律,當事人必須努力學習法律知識,給法官法律,只有法律水平勝過了法官,才能用法律的武器捍衛(wèi)自己 的權益。
三、 必須將錯案徹底曝光
能夠駁倒錯誤裁判,并不等于就能糾正錯案,枉法者是不會輕易認錯的,他們不惜利用各種手段阻止糾正錯案。
對于樓主反映的事情,個人認為既不涉及國家秘密,又不涉及個人隱私,使用真實姓名,影響會更大,社會效應更加明顯。
最后希望社會各界特別是政府部門不要責怪投訴人不“和諧”,曝光前肯定都深思熟慮,經(jīng)過多次思想斗爭,受害者是有冤無處訴,才不得不將錯案徹底曝光,不到實在走投無路,基本上不會出此下策。
西子網(wǎng)事
發(fā)表于 2012-10-30 12:36:08  
法律面前應該人人平等!小孩子都知道的道理。真是和尚打傘-----無法無天了!
大別山
發(fā)表于 2012-10-31 22:20:52  
    ——意見匯總——
專家和高層領導認為:
1。調(diào)解階段,縣公安局劉某等人不應該介入和干擾派出所的辦案工作。
2。派出所不應該只挑選部分事實進行調(diào)解。
3。不鑒定、就立案屬于程序違規(guī),先立案、后鑒定仍然是程序違規(guī)。公安機關違規(guī)辦案理應追責。
4。公安部正在清理積案,胡王鄰里糾紛應以調(diào)解為主。
縣領導認為:
做調(diào)解工作的同志不應只挑選部分事實,應該將兩邊的情況都調(diào)查清楚,綜合考慮兩邊的要求,公正提出調(diào)解意見。
縣信訪局領導認為:
所述事實表明胡屬于有理一方,明確認為胡受到了不公正對待。
鄉(xiāng)領導認為:
土地糾紛應充分尊重村規(guī)民約,雙方要和平協(xié)商。
胡受到了委屈,這是大家公認的。
當事方認為:
派出所不應裝聾作啞,人在做,天在看。
知錯就改,猶未晚也!
牛頓
發(fā)表于 2012-11-1 23:49:17  
一個普通老百姓的點評如下:
專家意見高屋建瓴,抓住了要害。
縣領導的等同于專家意見二,對違法辦案也應表明態(tài)度。
信訪局領導一腔正氣,可惜非執(zhí)法機關。
鄉(xiāng)領導光說不練,鄰里糾紛鬧成這樣,是如何主政一方的?
當事方指望派出所知錯就改,基本不可能。
╰★╮冷暖自知
發(fā)表于 2012-11-1 23:38:26  
事情的嚴重,受冤者的委屈,媒體應該曝光曝光,讓那些拿著國家工資的“官”們,好好看看,應該盡早給受冤的百姓一個交代,一個六十多的老人,活得不容易,讓他們每天不要生活在痛苦中。難道不是國家對百姓們應該做的嗎???
angrybird
發(fā)表于 2012-10-30 22:10:58  
公安機關領導干部違規(guī)插手辦案等將遭免職
公安部黨委出臺的《公安機關領導干部五個嚴禁》,要求貫徹落實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的有關規(guī)定,嚴禁公安機關領導干部違規(guī)插手案件查辦等,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為確保《公安機關領導干部五個嚴禁》的貫徹落實,公安部黨委明確要求:凡違反上述規(guī)定,視情先行采取停止執(zhí)行職務、調(diào)離原崗位、免職、責令辭職等組織措施。查實后依法依紀給予黨政紀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結(jié)合樓主咨詢的專家意見第一條,劉某等人在調(diào)解時插手案件,似應停職。
zgsdswj※№de
發(fā)表于 2012-11-2 00:19:12  
哨兵說得好:“很多時候,我們常常因為事不關己就高高掛起,總覺得與自己無關,不必要去趟這個渾水。殊不知,唇亡而齒寒,今天張三有事咱不管,明天李四有 難咱不幫,等到后天災難降臨到自己頭上的時候,可能就只有坐以待斃了。典型的例子就是樓主所說的劉王徐這幾個人,昨天他們在我身邊就是這樣做人這樣辦事 的,今天他們在吳某事情上還是如此,江山易改,本性難移,假如再不干預,我有一百個理由相信他們明天還是這個樣子的。我很觸動于帖子里的這句話:今天,他 們可以這樣對待一個六十歲的平民百姓吳某,下一個倒霉的是誰呢?誰可以保證不是你,也不是我,也不是我們的家人和親戚朋友啊?
懲罰罪惡,弘揚正氣是我們每一個人的神圣天職,不僅僅是為了幫助受到不公正對待的當事人,其實,也是保護我們自己,是為了我們自己能生活在一個更加和諧,更加健康,更加積極向上的美好家園之中!
共產(chǎn)主義社會是個一理想當中的社會,不可能或者是很難實現(xiàn),可憑著良心做事,摸著良心做人,應是每一個人的自律。不 是說所有掌權者不好,可現(xiàn)在有些當權者就把老百姓當作牧場里的牛,想到了來擠點奶,或是割塊肉,全然不顧這牛是否能承受。
這事如果沒有人撐腰,除了鬼會信,反正我是不信!
vivian008
發(fā)表于 2012-11-2 11:35:17  
只能說地方上太亂,無章法可言了,官官相護,只希望國家能整治整治這些個黑地方,真正的讓人民做主。。。。
zgsdswj※№de
發(fā)表于 2012-11-3 11:24:58  
看到了《河塌土地糾紛引發(fā),這個,可能不》心情久久不能平靜,官員們故意顛倒是非、恃強凌弱、欺壓于百姓、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發(fā)生,還沒整治好。
網(wǎng)上又發(fā)現(xiàn)一例《關于因家庭地基糾紛引發(fā)的“刑事案件”……》,揭發(fā)的也同樣是宿松地方上太亂,河塌派出所的無章可言。
還有人民的哨兵說“曾經(jīng)因為自己身邊的事和身邊的人才偶然與這些人打過交道,感覺與自己曾經(jīng)的經(jīng)歷是何其相似”可見也是地方的黑暗。
我們在網(wǎng)上能看到官員們處事不公正,濫用職權,徇私枉法,官官相護的事例就有這么多,那網(wǎng)下的事件更是不計其數(shù)了。
種種案件跟宿松地方的風氣有關系的。風氣差到這種程度的地方,苦的就是我們百姓。政府真的應該重視起來啊,希望能整治整治宿松這個黑地方,但愿能還百姓一個公平,讓百姓們生活在晴朗的天空下……
五枚
發(fā)表于 2012-11-4 20:22:46  
有人說是辦案人員的人品有問題,入情入理,
也有人說是辦案人員的水平有問題,同樣是既有有理由又有根據(jù),
看來——
————公安機關的違規(guī)辦案不僅水平有問題,而且人品有問題。
これから
發(fā)表于 2012-11-7 12:23:59  
權力是人民賦予的,要好好珍惜。
用得不好,輕的要摘帽子剝皮,重的可就要砍頭了。
小燕子
發(fā)表于 2012-11-24 23:31:16  
“此案肯定不妥,但糾正差錯是一件很困難的事,特別是讓公安機關自己糾正自己的錯誤,... ”
這賊船上去容易,下來可就不那么容易了。
如果確實忍受不了賊匪們的胡作非為,那就長久地、堅持不懈地鬧下去吧,即便叫不醒裝睡的人,也要叫得它們睡的不踏實。
philip
發(fā)表于 2012-11-29 12:15:57  
一粒老鼠屎,搞黑一鍋粥。
成百上千的公安隊伍,都要因為這兩三粒老鼠屎背黑鍋,我認為這是宿松公安的悲哀!
美勝畫室
發(fā)表于 2012-11-29 15:19:29  
好好的把問題解決了才是正事!
快樂周末
發(fā)表于 2012-11-29 18:54:14  
言之有理,建議:
  1 好好的清除老鼠屎
  2 好好的把問題解決了
冬季清除老鼠屎專項行動——
      功在當代
             利在千秋
冬之歌
發(fā)表于 2012-11-30 03:51:59  
給力
noma
發(fā)表于 2012-12-6 23:10:31  
這事是越鬧越大了,
任何一項法規(guī)政策的制定和執(zhí)行,最終的目的一定是懲罰壞人,獎勵好人,如果獎勵壞人,懲罰好人,那么到頭來是一定要出大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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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12-12-28 21:28:25|來自:中國安徽 | 只看該作者 | 來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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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12-12-29 14:43:04|來自:中國安徽 | 只看該作者 | 來自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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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13-1-1 16:59:03|來自:中國安徽 | 只看該作者 | 來自北京
網(wǎng)友建議將此事反映到縣委書記的信箱,要求縣里公開答復此事。
事主很感謝這些善良的、友好的建議。
事實是張小青書記很早就知道了這件事,可是他沒有給過一個字的答復,也許是不想,也許是不愿,
更大的可能是不敢,他甚至連將此事在信箱公開出來的勇氣也沒有。
我們體諒一下做領導的吧,領導也有領導的難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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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13-1-4 05:27:15|來自:中國安徽 發(fā)自手機(雙倍積分) | 只看該作者 | 來自安徽
我一口氣拜讀了這個帖子,讓我上了一堂普法課、民事調(diào)解課。通篇說事擺理,邏輯嚴密思路清晰,胡某幸運,否則含冤難申!來自: iPhone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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