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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8日,遼寧高院法官回應輿論對夏俊峰案的質(zhì)疑,稱夏俊峰刺死城管,并不構成正當防衛(wèi)。此種回應,本只是為了平息洶洶輿情,并無額外法律效果。二審判決出來后,死刑復核已成為夏俊峰能否免死的最后機會。
對夏俊峰案,有識之士已經(jīng)說了許多,但還需一把“奧卡姆剃刀”,以剔除多余的情緒,找出此案真正關節(jié)所在。至少,現(xiàn)在沈陽中院的一審判決書所列出的控方證據(jù),尚不足以支撐判決理由,當然更加說不上是能達成令社會信服的“最大公約數(shù)”。
一切都需要建立在證據(jù)的基礎之上。不妨先歸納控辯雙方各自的訴求,然后檢視現(xiàn)有證據(jù)是否能夠滿足各自要求:控方要的是死刑并且立即執(zhí)行;辯方要的應當是“刀下留人”,而不是其他更高企圖。
其中六項證據(jù)是現(xiàn)場勘驗筆錄、死傷技術鑒定、抓捕過程、附帶民事以及被告人、被害人基本情況,無可非議。四項證據(jù)是在場的執(zhí)法局人員和司機的證言,證言可以歸納為三個要點:都沒有看到辦公室內(nèi)打人;都是從夏俊峰開始動刀后才目睹現(xiàn)場的;執(zhí)法過程中“發(fā)生沖突”,辦公室里有過“爭吵聲”。另兩項證據(jù)分別是夏俊峰妻以及辯方五名證人的證言,他們能夠證實街頭執(zhí)法過程中雙方發(fā)生沖突。還有一份證據(jù)是夏俊峰的供述,他強調(diào)自己不僅在街頭被打,而且在辦公室內(nèi)也被打罵。
孤證一般不宜定案,證據(jù)必須得到相互印證才為有效。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判決書能夠認定也應當認定的只有如下事實:街頭有沖突,辦公室有爭吵,夏俊峰有持刀殺傷行為。這恐怕是控辯雙方都不會否認的。要立刻回答的問題是:基于這幾點事實,是否足以支持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判決?
的確,正當防衛(wèi)的辯護,可能犯了“方向錯誤”,因為正當防衛(wèi)的前提條件,是必須且正存在著不法侵害,而這方面的舉證,控方不愿完成,辯方無法完成。
如果用正當防衛(wèi)來給夏俊峰辯護,就意味著指控城管不法侵害的存在。這時,如果夏俊峰的辯護律師不能舉證,其利益是不能自動轉(zhuǎn)給辯方,其不利也是不能自動歸于控方的。
因此,真正有利于夏俊峰的辯護是:被害人是否有過錯?這些過錯是否可以減輕夏俊峰的罪責,以至于減輕到可以不對他判處死刑,至少不需要也不應當立即執(zhí)行?
顯而易見,“街頭有沖突、辦公室有爭吵”,足以構成被害人的重大過錯。判決書沒有理由忽略或低估這一過錯。這個所謂“被害人過錯”,如果引入行政法的觀點,就不僅是“過錯”。在辦公室里,執(zhí)法者的行為不是個人行為,而是行政行為,此時,執(zhí)法者不能與相對人爭吵,吵了就直接是違法。也因此,從行政法的角度看,城管的人有責任證明自己的執(zhí)法是“合法的”。判決書恰恰沒有體現(xiàn)出這一點,從而失去了中立性。遼寧高院法官認為夏俊峰不構成正當防衛(wèi),但卻忽略了行政方本身即存在違法的可能。故而,輿情洶涌,也并非無的放矢。
目前輿論與司法結果之間的落差,再次彰顯出一個基本事實:中國人實在太需要一個被全體國民所信賴的司法機構,這個機構被信賴的唯一基礎是,它公正而不偏私。公正從哪里來?來自它所給出的必須是“看得見的公正”。拿什么給人看?充分說理的判決書。攤開判決書,是否公正一目了然。給誰看?當然是公眾。公眾看過之后如何表達看法?只能是輿情。
要警惕的是,夏案的判決,引發(fā)了新一輪輿情對司法公正的質(zhì)疑,而這可能給一直伺機反制、馴服媒體輿論的人以有力的借口。防止輿論與司法不公一起墮入惡性循環(huán),既需要民眾跳出“正當防衛(wèi)”的定勢思維,對此案有新的認識角度,更需最高法在死刑復核時,在相關司法文書里有更細致的說理,核定程序是否合法、事實是否清晰確定、罪名是否恰當。如此,正義才能看見,民眾才會心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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