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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鞍山當涂縣一女子醉酒后被他人送至酒店,酒店在沒有對女子進行登記及查驗身份的情況下,放任他人將女子抬入房間,最終女子因為酒精中毒身亡。馬鞍山這家酒店被女子家人告上法院,近日,馬鞍山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酒店構成不作為侵權。
01
女子醉酒后被送酒店 因酒精中毒身亡
2020年8月31日晚,阿娟(化名)到馬鞍山當涂縣姑孰鎮(zhèn)一串串店飲酒吃宵夜。起初,阿娟和朋友等人飲用啤酒。
之后,有人從車中拿出白酒。竇某用白酒與阿娟進行飲用,兩人分別連續(xù)喝了三杯左右白酒。后竇某因飲酒過量,處于醉酒狀態(tài),被120救護車輛送至醫(yī)院,阿娟處于醉酒無意識狀態(tài)。
當晚23時許,管某用其身份證,在當涂縣香樟假日酒店開了一間房間,與他人共同將阿娟抬至該房間,后他人離開。
次日5時許,管某發(fā)現(xiàn)阿娟口中有嘔吐物,嘴唇發(fā)紫,撥打120救護電話,阿娟被送至醫(yī)院后,經(jīng)搶救無效身亡。
經(jīng)鑒定,阿娟血液中乙醇濃度為578mg/100ml,阿娟是急性乙醇中毒死亡。
02
酒店未盡義務 被家人告上法院
事發(fā)后,阿娟的家人在悲痛之余,將當晚與阿娟一起用餐的管某、竇某等6人以及阿娟被發(fā)現(xiàn)出事的當涂縣香樟假日酒店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共計100余萬元。
該酒店認為,阿娟的損害結果不是由酒店的過錯造成的,與酒店沒有因果關系,其酒店是合法經(jīng)營主體,對入住顧客已經(jīng)做了住宿登記,即使酒店對阿娟的到訪未登記具有過錯,此過錯是違反行政機關對相關行業(yè)的管理規(guī)定的過錯,與此事無因果關系。
當涂縣法院審理認為,管某等6人與受害人阿娟同桌就餐、飲酒,事實上雙方形成了一種民事上的法律關系,即相互間負有規(guī)勸、提醒、照顧的義務。如果共同飲酒人未盡到上述義務,則應當視為一種不作為的侵權行為,應承擔法律后果。本案中參與飲酒的各被告應共同承擔30%責任。
法院根據(jù)各被告的過錯,判決6人承擔0.5%至12%的賠償責任, 賠償4千余元至11萬余元不等。
03
酒店屬不作為侵權 賠償9萬余元
法院認為,酒店作為旅館業(yè)經(jīng)營者,應對來客盡到照顧和安全保障義務,在未對受害人阿娟登記、查驗身份證件情況下,放任他人將已經(jīng)處于無意識狀態(tài)的阿娟抬入酒店房間,未盡到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屬于不作為的侵權行為,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
據(jù)此,一審判決,當涂縣香樟假日酒店賠償阿娟家人9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酒店提起上訴,認為其不應該承擔責任。
馬鞍山中院二審認為,酒店作為旅館業(yè)經(jīng)營者,應當對所有入住酒店人員進行身份查驗和辦理“一人一證”入住登記,但香樟酒店未對阿娟辦理入住登記,并放任他人將阿娟抬入酒店房間,酒店未盡到對阿娟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阿娟的死亡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一審法院認定酒店的賠償金額,并無不當。
據(jù)此,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對于給被告賠償金額的判決。
喝酒誤事,可能還會“要命”!
千萬不要貪杯!
來源:安徽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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