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驚爆:法院的“潛規(guī)則”是冤錯案的真兇 本人過去是一名執(zhí)法者,現(xiàn)在是一名受害者。 十多年來,我一直在思考為什么會有這么多的冤、假、錯案的問題?除了公安局、檢察院偵查人員主客觀因素以外,法院人員對法律的偏面解讀,從教育培訓到法官辦案,長期以來形成的“潛規(guī)則”是產(chǎn)生冤錯案的根本原因、核心問題。 “潛規(guī)則”之一:法院判斷證據(jù)、認定事實的依據(jù)是陳述人對某一事實連續(xù)作出兩次以上相同陳述或者有其他證據(jù)印證即為認定這一“事實”的有效證據(jù)。也就是說一句假話只要連續(xù)說兩次以上,或者這句話在偵查時被錄音、錄像就認定這一事實“客觀存在”。1998年10月經(jīng)偵培訓班上請了一位副檢察長授課:“如何固定證據(jù)?”他講:“當偵查對象的嘴巴松動了,你就要馬上做筆錄,做一次筆錄不夠,還要換人繼續(xù)筆錄。或者在筆錄時同步錄音、錄像。只有這樣犯罪事實才能被固定。”我聽了之后持否定態(tài)度,認為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不是用方法來固定的。但是,萬萬沒有想到法院有這一“潛規(guī)則”。檢察院偵查人員公開告訴我:“即使是冤、假、錯案,你也翻不了案”。他的底氣從何來?依靠的就是這一“潛規(guī)則”。后來,我去問過幾個老法官,他們回答:“沒有辦法,一直以來就是這樣做的,法官培訓時教師教的就是這種方法”。這種方法是產(chǎn)生冤、假、錯案的根本原因,也是偵查人員違法辦案、刑訊逼供的原動力、助推器。法院只對案卷事實負責,而這一“潛規(guī)則"只要求案卷事實,不顧客觀事實。把法律當兒戲的方法,嚴重違反我國《刑法》”依法、客觀、公正“原則。若是這種錯誤的方法不被廢除,黨中央出最好的文件,下最大的決心也是無濟于事的。 “潛規(guī)則”之 二:法院對申訴案件的新證據(jù)與《判決書》原證據(jù)相矛盾時一律予以駁回。理由是:原證據(jù)已經(jīng)法院庭審質證,復查只對《判決書》的書面材料進行復查。這樣一來就把大部分冤錯案給駁回了,確保了原審法院的“準確率”。從此,冤錯案永遠不能得到平反。于是,出現(xiàn)了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親屬上訪、信訪、申訴,甚至暴力犯罪,給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法院理應成為社會安定的保護者,卻成為一個”麻煩“制造者。法院在刑事案件申訴過程中形式主義表現(xiàn)最為突出,一個中級法院審判監(jiān)督庭3個人,光是民事案件都來不及,哪里顧得上刑事案件。但是,形式上程序照走,不管新證據(jù)的證明力,時間到了給你一張《駁回通知書》。黨中央反對“四風”,他們一手高喊口號,一手繼續(xù)弘揚形式主義,兩手都要抓。人民法院害人民。。! 1983年以來法院的隊伍增加了5倍以上,為了提高法官素質人人需要經(jīng)過培訓,作為老師把這么善良、天真的方法教給你的學生用來判斷證據(jù)、認定事實。每班多少人?每期多少人?每年多少人?受訓的法官有審判權,長期以來形成一種“潛規(guī)則”,這種“潛規(guī)則”被偵查人員所利用。他們想盡辦法,用盡手段,對被偵查對象進行刑訊逼供、指供、串供,若還不“老實”則做工作利用里面的犯人“修理”你,這叫壞人打“壞人”;對證人則非法拘禁數(shù)十小時,甚至上百小時輪流詢問你,不讓你睡覺,直到你“承認”才放你出去;對筆錄采用“作文筆錄”方式記錄,“作文筆錄”反映的是談話人的意愿,但是要你被談話人簽名,強加于人,或者把證明無罪的證據(jù)抽出案卷。這一切都是為了符合法院“潛規(guī)則”的要求。當然,我不認為所有老師都會這么教,但是至少有人在教這么一種方法。導致多少無辜的人被“依法”槍決,多少人無罪變有罪、輕罪變重罪、一罪變數(shù)罪,多少人因刑訊逼供致殘,多少人因冤、假、錯案家破人亡、妻離子散、觸目驚心。±蠋煱,你快醒一醒吧!! 實事求是是我黨的“三大法寶”之一,也是我國“憲法”、“刑法”的立法之本,法院的“潛規(guī)則”完全違反立法原則,傷害了人民,損害了黨和國家的形象,給社會造成了不安。目前,法院對于“兇手再現(xiàn)”、“亡者歸來”的命案已在糾正,那么,對于大量的其它冤、假、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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