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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東至法院消息, 因與妻子發(fā)生爭吵, 居民錢某某一氣之下 將一斤裝的勁酒空玻璃酒瓶 從七樓拋擲并與民警發(fā)生肢體沖突。
8月6日上午, 東至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錢某某 犯高空拋物罪、襲警罪一案, 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個月, 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該案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施行以來池州市第一起高空拋物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3月16日上午8點許,被告人錢某某在其家中(大渡口鎮(zhèn)某小區(qū)七樓)與妻子通話時發(fā)生爭吵,遂一邊通話一邊喝酒,后一氣之下將一斤裝的勁酒空玻璃酒瓶扔出窗外,險些砸到樓下廣場上打掃衛(wèi)生的方某某,方某某隨即對樓上進行了指責。
后雙方發(fā)生肢體沖突,方某某報警后,東至縣公安局大渡口派出所民警及輔警余某某等人立即出警到達現場,了解情況后即口頭傳喚錢某某。
但錢某某拒不配合,民警遂將其強制帶上警車。在警車內,錢某某仍極力掙脫,民警停車對其進行約束時,其又將余某某左大腿咬傷,經鑒定屬于輕微傷。后方某某及物業(yè)服務中心對錢某某的行為予以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錢某某從建筑物高空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其在公安機關出警過程中拒不配合人民警察執(zhí)行公務,并咬傷一名輔警,造成該輔警輕微傷,其行為已分別構成高空拋物罪和襲警罪。鑒于被告人錢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經合議庭合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做人做事,要對他人負責! 這名男子, 自己好好反省一下吧!
來源:東至法院、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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